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南办发〔2012〕188号
各县市委、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庆研讨会论坛
活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根据《甘肃省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节庆活动,是指以旅游景点、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州庆、县市庆)、庆典(仪式、典礼)等活动。
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党政机关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节庆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省州党委、政府是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审批机关,各级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规范领导小组)是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审(初)核机关。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节庆研讨会活动审批按照逐级申请、上两级审批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州直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所属单位举办的节庆活动,由州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举办的节庆活动,按归口报州委、州政府审批;县(市)和州委、州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举办节庆活动,按归口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如需邀请本州本部门以外的单位和领导参加的,需按归口报州委、州政府审核,州委、州政府审核并报省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党政机关纳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类研讨会论坛活动,按系统内部工作程序报批,审批后,报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按其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备案、审核。备案、审核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十一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当、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经济发展,发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则,从严掌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各部门申请举办涉外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上级外事部门同意;申请举办旅游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旅游局同意。
第十三条 县(市)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得举办周年庆典,逢十逢百等确需办的,按本细则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不得举办宣扬封建迷信的节庆活动。州直机关原则上不得与县(市)联合举办节庆活,确动有必要举办的,按本细则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督检查等事项,并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所举办活动的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对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当由主办单位在活动前三个月,于当年的4月或9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州委、州政府提出申请。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必须专项报批。
第十九条 活动举办地方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包括举办依据、理由和必要性、经费来源和预算、活动模规、出席领导及人数),并由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加注初核意见。
第二十条 上级党委、政府将申请批转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由清理规范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领导小组议事规则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有审批权限的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的审核建议,提出审批意见,并在审批1个月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有审批权限的地方党委、政府回复审批结果。承办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备案(州委、州政府审批举办的活动,需报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复核)。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举办节庆活动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按照“谁举办、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经费预算,加强对节庆活动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明星参与活动和举办晚会;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纪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六章 领导干部出席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节庆活动,不得在节庆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各部门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邀请省上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省上领导出席节庆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报请州委,由州委办公室按归口上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 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和州政协领导出席节庆活动,举办县(市)和部门须分别报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审批。州委、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活动,须向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州人大、州政协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出席活动须向州人大、州政协主要领导报告;其他负责人出席活动,须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须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县(市)本部门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举办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举办节庆活动,或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州直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报州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委、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