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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2012625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办发〔201299号文件印发)

 

来源:甘肃廉政网|发布时间:2015-2-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中纪发〔2009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工作(以下简称检查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发挥检查考核的导向、促进和保证作用,督促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范围是:市(州),省直部门、单位,省人大、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内设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每年可根据需要确定重点检查考核单位。

检查考核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包括班子成员中的省级领导干部和现役军人)。

第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除换届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检查考核工作可与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巡视工作相结合。当年已被省委巡视组巡视过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再重复检查考核。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七条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领导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的情况;牵头单位履行主抓责任,协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纪委(纪检组)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落实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领导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第八条 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方面,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加强作风建设,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情况,特别是加强效能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情况。

(三)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

(四)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执行力的情况;

(五)强化监督制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情况;

(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七)开展专项治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八)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九)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工作。

第九条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方面,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197号),构建充分发挥教育说服力和制度约束力整体功效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的情况;

(二)健全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制度和纪律保障机制,加强反腐倡廉监督制度建设的情况;

(三)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相关规定,逐步形成腐败预警机制,不断完善改革推进机制,加强反腐倡廉预防制度建设的情况;

(四)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惩治制度建设的情况;

(五)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情况;

(六)落实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运用多种措施系统治理腐败等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步骤和程序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的部署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检查考核的范围对象、重点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年度自查。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并填写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自查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重点检查考核。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检查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项检查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一)发布预告。领导小组提请省委向被检查考核单位下发检查考核通知;检查考核组通过一定的方式在被检查考核单位发布检查考核预告,公布检查考核的时间、对象、内容及检查考核组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述职述廉。由检查考核组组织,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采取召开干部大会或提供书面材料两种方式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遵守《廉政准则》的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领导小组可结合每年的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确定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必要时也可点题述职述廉。

(三)民主测评。由检查考核组组织党员干部以无记名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及工作成效等方面。

民主测评设置“好”、“较好”、“一般”、“较差”、“不了解”五个档次。民主测评表在述职述廉大会召开前发放,大会结束时由检查考核组统一收回汇总。

市(州)参加民主测评的范围是: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州)委委员,市(州)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市(州)党委工作部门、政府组成部门和部分市(州)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央和省驻当地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区、市)党委、政府、纪委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州)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近年退休的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省直部门(单位)参加民主测评的范围是:被检查考核单位全体党员干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近年退休的担任过本单位领导职务的老同志。人数较多(超过200人)的单位,参加人员范围由检查考核组商被检查考核单位确定。

(四)问卷调查。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开展问卷调查,主要了解被检查考核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成效及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可委托统计部门实施或在检查考核时由检查组实施。

市(州)参加问卷调查的范围一般为基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省直部门(单位)参加问卷调查的范围一般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问卷调查。

(五)个别谈话。检查考核组同被检查考核单位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被检查考核单位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作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市(州)个别谈话的范围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部分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部分市(州)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县(区、市)党委、政府、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其他要求谈话的人员。

省直部门(单位)个别谈话的范围是: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其他要求谈话的人员。

(六)实地察看。检查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走访基层、现场察看、随机询问以及专项调查等方式,检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汇总分析。检查考核组对各方面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考核报告,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对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由检查考核组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通过召开汇报会等方式听取各检查考核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检查考核评价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检查考核组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统一汇总,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对照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评价标准,提出检查考核结果的初步意见,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结果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评定为“好”等次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被检查考核单位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在现职岗位任职不足半年的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等次评定由检查考核组结合现单位检查考核情况和原单位出具的书面评价意见提出建议。

离岗培训、挂职锻炼、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当年的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在检查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均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二)市(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本地、本部门(单位)之外的有关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市(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效能建设、作风建设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问责的;

(四)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数占总测评人数的比例低于90%的。

第十七条 在检查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均不得评定为“较好”以上等次:

(一)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或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本单位效能建设考评不合格的;

(三)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数占总测评人数的比例低于75%的。

第十八条 在检查考核中,领导班子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不能评定为“好”等次。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综合分析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自查和重点检查考核情况,形成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省委对检查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总结推广经验,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一定方式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被检查考核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检查考核等次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检查考核等次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和次年度不能提拔任用和评先选优。

第二十三条 对当年检查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个年度检查考核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由省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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