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纪申诉案件的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工作流程
一、政纪申诉案件的范围
(一)政纪申诉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诉复审(复查)案件;另一类是申诉复核案件。
(二)申诉复审(复查)的受理范围:
1、不服本厅行政处分决定的;
2、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3、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申诉复核案件的受理范围:
1、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复审(复查)决定的;
2、不服本监察厅派出机构复审(复查)决定的。
二、政纪申诉案件工作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首诉必办原则
(三)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
(四)分级办理原则
(五)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处分基本恰当原则
(六)有错必纠原则
三、政纪申诉案件的基本要求(受理的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申诉应由受处分人提出。
(二)申诉人应提出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
(三)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制件;复核案件需附有下一级监察机关或本厅派出机构作出复审(复查)决定书复制件。
(四)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五)符合受理范围的要求。
(六)要在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
四、申诉案件办理(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