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需请病假、事假、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请销假规定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事后应当及时销假;
二、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
三、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一天以内由室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考勤的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考勤的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超出纪委、监委请假权限的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各常委、委员及室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考勤的领导审批,两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考勤的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超出纪委监委请假权限的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副书记、副主任的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四、我委工作人员符合年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的,由本人持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请假时间按国家、省、州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类请假均实行书面形式,并于当天报送领导审批,在得到同意答复后方可离岗。所有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原则不得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由于特殊情况在外通过电话请假的返回单位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请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工作人员请假时,要向主管领导报告正在办理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并安排交接好工作事宜;
七、办公室每月对请假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汇报分管领导;
八、职工迟到早退情节较轻的给于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作出有关处理.
九、职工旷工的,情节较轻的给于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的作出有关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组织部门处理,因旷工耽误影响工作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