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临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临潭县监察委员会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纪委、监委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临潭县委办公室室(2015)83号文件《临潭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临潭县县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临潭县县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潭县纪委、监委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借调职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干部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单位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县委办发(2015)83号通知文件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我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我单位职工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按照县委办发(2015)83号通知文件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我单位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县委办发(2015)83号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我单位职工到相关地区出差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县委办发(2015)83号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我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不超过县委办发(2015)83号通知文件的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县委办发(2015)83号通知文件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我单位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情况下在一周以内办理报销事宜)。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会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我单位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县委办发(2015)83号通知文件报销。
第二十七条 我单位职工在本县区域内因公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按县委办发(2015)83号通知文件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不超过县委办发(2015)83号通知文件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要以相关文件为准绳。按保密委要求,密电参加的要以文件号命名(如:甘南办发电(xxx)xxx号,以防泄密)。不得超员参加会议、培训,司乘人员不得伴读学习各类会议、培训,超出费用自理。根据文件要求,已安排食宿的不再重复报销,只报销往来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节假日、公休日、州内轮休、夏季香浪节、双休日,除特殊情况如地震、水灾、火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工作需要外,严禁无依据、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差。
第三十条 费用报销要一事一报,及时按期报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或延期处理。报销时内容不全、票据不完善不予转账或现金支出。应遵循发票在先,签发在中,支付在后的流程。